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搜房调查 > 正文

搜房网调查:婚房归谁所有 婚前财产恐成婚姻杀手

房天下  2010-11-18 13:58

[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

近日,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当前中国人对“财产”的理解,主要就是房产了。近年来,为了争夺房产,亲人间反目成仇的案例实在太多。在“物化眼光”扫视一切的现实背景下,婚姻因房产而变得敏感和复杂。上述规定,其实在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中,或多或少已有所体现。一些媒体刊发的法律咨询类内容中,有些律师或法律专家,已经在按照这样的思路,在为读者答疑解惑了。

以房产在目前百姓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而言,“婚前一方购房并独自偿贷,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分割”的规定,显然是可以理解的。从一般常理来说,婚姻的维系主要靠感情,但是我们更要看到,一方面感情不是一个人的事,另一方面感情也不是恒久不变的,这就需要一定的婚姻责任来补充维系,而婚姻责任一靠道德约束,二靠法律制约。《解释三》就婚姻所涉房产的上述规定,打破了一些人想借婚姻来改变无房命运的想法,也为真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的人,提供了正名的机会。比如,许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怕的就是房产被别人分割。而有了这样的规定,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而同样不容忽视的,是这样的规定也有令人担忧之处。其中最让人难堪的,恐怕还是有房者容易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谁”,而轻视应有的婚姻责任。比如,有房一方对另一方做不到感情忠诚,却逼着对方提出离婚,如果无房一方成了无辜受害者,婚姻破裂时就要遭遇“净身出户”,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另外,无房者挥之难去的“寄人篱下”心态,也使夫妻双方难以形成真正的精神对等。这样的尴尬,对婚姻健康也是不利的。

“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专家的话确实非常中肯。修订婚姻法,为婚姻所涉房产确权,当然必要,但是法律约束婚姻责任的职能也不能淡化。因此,婚姻法的修订,就有必要在其他维系婚姻的介质上作出补充规定。

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搜房网时间发出了问卷调查。详细请点击这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珠海房天下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