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重要的滨海生活岸线包括中心城区、唐家湾新城、规划的平沙新城等3处滨海生活岸线,其沿海纵深至少保持九十米以上。”而其他滨水岸线退让距离则“严格按照相关城乡规划进行。”
沿海、沿河带均是公共景观,为避免少数建筑为私人利益侵占公共空间,昨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条例(修订草案)》改变了原条例笼统规定统一退让距离的做法,对沿海岸线规划建设退让距离进行了细化规定,“本市沿河、沿海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市政道路红线宽度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外,重要的滨河生活岸线包括前山河、马骝洲水道、十字门水道、黄杨河、胜利河、天生河、鸡啼门水道、南水沥、磨刀门水道、坭湾门水道在内的10个滨河生活岸线,其陆域沿河纵深至少保持七十米以上,重要的滨海生活岸线包括中心城区、唐家湾新城、规划的平沙新城等3处滨海生活岸线,其沿海纵深至少保持九十米以上。”而其他滨水岸线退让距离则“严格按照相关城乡规划进行。”
对于退让距离之内的用地,《条例(修订草案)》也明确规定,“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其间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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