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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论:"经适房不上市销售"的新政有待完善

珠江晚报  2012-02-03 13:36

[摘要] 2月1日《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发布,其中规定,新通过审核的经适房申请家庭如果购买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住保部门回购。意见还明确,经适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

2月1日《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发布,其中规定,新通过审核的经适房申请家庭如果购买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住保部门回购。意见还明确,经适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适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

北京出台的这一新政,响应了社会舆论的呼声。此前,深圳也对保障性住房回购作出规定,但仅仅是针对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北京的限售政策虽然尚未涉及限价房,但即便是针对所有新购经适房,也比其他地方前进了一步,凸显了保障房这一类公共福利产品的社会保障内涵。

新通过审核经适房不得市场出售,这话虽然是说给经适房的住户听的,但管理部门应该多多反求诸己。其一,实现中低收入者住有所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管住经适房入市交易不能过多依赖住户的自觉。其二,政府部门有能力管住经适房上市交易。不动产只能就地销售,政府部门只要愿意管,就能通过地方房产产权信息登记平台将经适房出售信息“一网打尽”。

但细读北京市的相关新政,发现其中仍存尚待明确、完善之处,给政府部门管理经适房上市交易带来不便。主要缺失在于配套的回购政策很不明朗,对不同情况的经适房回购,规定要么付之阙如,要么含混暧昧。一是对于政策范围内确需转让的经适房,由政府部门回购,但“具体施行时间和办法另行规定”。这个“另行规定”未能同步出台,让人感到遗憾。新政要严实落地,急待严密的“另行规定”出炉。

二是规定经适房购房人以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经适房,由政府部门回购。但对退出的时限根本未作规定。如果就此不能出台清晰规定并继以严格惩戒措施,“应当退出”就很难变成“爽快退出”,部分经适房的保障效用将成为“迟来的正义”。新政明文规定“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这一条完全可以扩大到所有申购经适房的人,在其申请之初签订附条件的退出承诺,要求其定期申报房产状况并加以复核,加大对“有余房不退”者的惩戒力度。

新政中有一条规定很有价值,但也需要完善。这一条就是对于骗购骗租保障房者要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有的城市,在保障房申购人的信息公示中,初审、复审都出现了申购人“家庭总资产”为零,终审公示则对这些敏感信息避而不提,而公众曝光申购人家产殷实者大有人在,这是因为当地相关法规虽然规定申购人信息必须公示,却并未明确界定公示的具体内容。比起正当申购者转售经适房,骗购经适房是对国家利益和公众福利的更大损害。管住骗购经适房,需要在公示内容、公示方式以及信息不实的问责上进一步完善新政,借各方监督祛除少数人对经适房的觊觎之心,发挥经适房的原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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