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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一女子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发包经营骗98万

珠海特区报  2012-05-30 10:26

[摘要] 金湾区红旗镇广发村女子梁某,从2010年8月起至2011年初,声称其拥有红旗镇三处土地的使用权或发包权,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发包经营的名义,骗取他人转让费和承包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8万元。近日,金湾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金湾区红旗镇广发村女子梁某,从2010年8月起至2011年初,声称其拥有红旗镇三处土地的使用权或发包权,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发包经营的名义,骗取他人转让费和承包费用等共计人民币98万元。近日,金湾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0年8月,被告人梁某向一对夫妇谎称其在红旗镇小林村东城路新东村村口拥有逾20亩土地,先后两次向该夫妇协议转让其中两块200平米土地的使用权,该夫妇分两次向梁某共支付15万元。可当该夫妇找来工人在上述两地块周边砌墙准备管理使用时,小林村委和红旗镇国土所的人员前去阻止,并告知梁某并无上述地块的使用权。2011年1月,梁某将15万元退回。

2011年初,被告人梁某又对刘某谎称其已经取得红旗镇沙脊村兴发经济合作社的授权,可以处理大林湾1000亩土地的承包出租事宜。随后梁某代表合作社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将大林湾1000亩土地发包给刘某经营管理,租金按每年600元/亩的标准计算,首期定金为60万元。刘某随后向梁某支付土地租用定金60万元。

2011年初,被告人梁某又对史某、施某二人谎称其已经取得红旗镇广发村恒丰经济合作社的授权,可以处理大林湾2000亩土地的承包出租事宜。签订合同时,史某提出合同的签订应有广发村委会做见证并要求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但未能得到广发村委领导的同意。梁某向史某表示其可以与广发村村委沟通,但需支付23万元的“茶钱”(即好处费),史某予以同意。2月26日,梁某将加盖了广发村委会的公章的合同书交给了史施二人,随后,史施二人将23万元转入梁某前夫所开账户。

2011年3月2日,被害人刘某、史某获知被告人梁某并不享有以上土地的使用权,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在红旗镇将被告人梁某抓获归案。后经公安机关鉴定,梁某与刘某所签订合同中,另一合作社队长“陈某某”的签名系伪造;梁某与史施二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广发村委会公章系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于近日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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