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商品房预销售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开发商、销售商在广告、宣传单张、沙盘等载体中明确标示并强调宗地以内及周边的城镇公共道路,避免隐瞒、误导道路开放信息,严惩提供虚假广告欺骗、误导业主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房地产建设侵占城镇公共道路红线的不予验收。这是昨天记者从广州市政府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的,据悉,《关于规范居住地块以内城镇公共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通过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
昨日,广州市交委总工程师沈颖向媒体通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2012年市政府第71号令发布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城镇公共道路。
《指导意见》明确,在土地使用权供应环节,不得将已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纳在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界线范围以内;土地储备地块以内、规划连接的城镇公共道路尚未明确建设主体和建设标准的居住类宗地其使用权不得出让。在建设与验收环节,要做好房地产项目规划验收工作,房地产建设侵占城镇公共道路红线的不予验收。
在商品房预销售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开发商、销售商在广告、宣传单张、沙盘等载体中明确标示并强调宗地以内及周边的城镇公共道路,避免隐瞒、误导道路开放信息,严惩提供虚假广告欺骗、误导业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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