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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土地闲置1年内收费20% 超1年无偿收回

新快报   2012-10-18 09:02

[摘要] 记者昨日从珠海市法制局获悉,《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正式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下个月开始,珠海市对闲置1年以内的土地将征收土地价款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1年以上的将作无偿收回使用权处置。

珠海土地闲置1年内收费20% 超1年无偿收回

下月起珠海出狠招治理土地闲置

从下个月开始,珠海市对闲置1年以内的土地将征收土地价款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1年以上的将作无偿收回使用权处置。

记者昨日从珠海市法制局获悉,《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结合珠海市实际,《办法》设置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等闲置认定标准,作为对已有认定标准的补充,并列举五种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国有部门发现有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采取各项措施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要求提供闲置原因等说明材料。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土地闲置未满1年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取应缴土地价款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1年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未动工开发,或者无法达成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或不执行达成的闲置土地具体处置方案等情形的,国土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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