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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规范举行听证会 珠海定房屋确权标准

珠海特区报  2012-11-08 10:04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局获悉,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法制局拟于2012年11月11日下午3时,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大会堂侧)二楼会议室举行《关于推进我市农民建房规范管理的补充意见》(以下称《意见》)听证会。

昨日,记者从市法制局获悉,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法制局拟于2012年11月11日下午3时,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大会堂侧)二楼会议室举行《关于推进我市农民建房规范管理的补充意见》(以下称《意见》)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将围绕农村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一户一宅”的政策落实、已建房屋的确权标准、新建房屋的报建规定以及降低测绘的收费标准等议题进行听证。

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

《意见》规定,对于符合分户条件的新分户(宅基地停止办理分配的除外),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户证明,镇(街道办事处)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复核后,办理宅基地报建等相关手续。待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房屋进行确权后,市公安部门正式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对已存在的“一户多宅”以及分户后还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160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一户违法占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地上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并收回宅基地”。各区政府(管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措施,由镇(街道办事处)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

明确已建房屋确权标准

对于已建房屋的确权标准,《意见》规定,在2012年6月11日之前已建成但未报建确权的农民宅基地住宅,在五层以下(含五层)且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的,房屋确权办证时无需缴纳罚款。已建房屋超出五层或建筑面积超出4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应按规定缴纳罚款,若房屋业主拒不缴纳罚款,其整体建筑不予确权登记,拆迁时不予补偿。

其五层以下(含五层)或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的部分视为合法建筑,超出部分作为临时建设保留,不予确权登记,且拆迁时不予补偿,并在《房地产权证》附记中予以记载。

而对于新建房屋的报建规定,该《意见》规定,将确保每户新建房不得超出五层(含五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160号文所规定的建筑面积可超出10%不再执行。农民建房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施工图的设计。

此外,该《意见》还对万山区海岛渔(村)民房屋补办确权登记发证、世居居民和原祖居地华侨房屋的确权登记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此次听证会将邀请村民代表10人、国土部门代表1人、镇农民建房管理办公室代表1人、律师代表1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人。报名时间为11月7日起,截止时间为11月10日中午12点,社会各界人士、有关村民代表可登录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法制局门户网站查阅详细的公告内容和报名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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