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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的征地改革 到底是谁正在推高房价?

齐鲁晚报  2012-12-06 10:27

[摘要] 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后,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修改农地征收补偿条款,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土地分配比例后,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修改农地征收补偿条款,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征地矛盾已成为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新一轮征地改革引发广泛的期待。其中征地补偿会提高多少?农民能否成为征地交易主体?会不会助推地价和房价……围绕一系列悬念,新华社记者追踪采访了权威专家。

国土资源部发布数据显示,2011年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中心共受理近9万件,其中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占地投诉。目前农民主要反映征地补偿水平太低,改革征地分配制度已成为共识。

补偿标准如高10倍农民可“带资进城”

【观点1】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名誉会长包永江:现在一些网民把地方政府的GDP,谐音为“刮地皮”,隐含的利益逻辑是:以农业产值为标准补偿被征地农民,却高价拍卖用于商业开发,农民没有参与巨额溢价的分配。按现行法律规定,征用一亩农地仅补偿几万元,但政府用于工商业开发后,地价就涨几十倍之多,这一征地“剪刀差”引发越来越多的城乡冲突。

新的征地制度改革,首先要提高补偿标准,如果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就能拿到几十万元补偿,这样农民可以“带资进城”,既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又可加快城镇化进程。

【观点2】国务院研究室农村经济研究司巡视员叶兴庆:一旦被征地,失地农民应当参与增值部分的分配。提高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应当根据各地城市化和收入水平“因地制宜”,不好用数字直接量化。

【观点3】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党国英:农村集体土地大体分为耕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征用后者,应按城市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补偿,哪怕补偿额能让农民在城里买一套别墅都正常。关键是要赋予农民跟地方政府“讨价还价”的权利,通过谈判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点评】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因为土地既是农民的生活资料,也是生产资料。城乡一体化已成为改革方向,征地补偿却仍然是城乡二元化的,这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征地“双轨制”亟待改革。

“要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补偿方式,这种一次性补偿的做法,曾制造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分的“三无农民”,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究竟怎么分配征地更符合国情?

征地入股分红应当适时推广

【观点1】国家发改委城市与小城镇中心研究员袁崇法:不能简单说哪种分配方式更好,关键是政府要尊重农民,给出多种方式让农民自主决策。一些农民想进城创业或是还债需要大笔资金,就会选择一次性“结清”;有些人希望有长远,就觉得“入股分红”更合适。另一方面,提高征地补偿后,政府可通过征收土地交易税调节农民收入,这一税收将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和改善民生。

【观点2】叶兴庆:面对一次性发放的补偿款,不少农民缺乏理财的观念和能力,导致一些地方频频出现奥迪“趴黑活”“赌博村”等现象。征地入股分红在少数地区已有试点,应当适时推广。

【观点3】党国英:除了征地分配,还有一个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一定要拿出部分征地给失地农民上保险,也要将就业安置等问题通盘考虑,把征地“红利”更多让给农民。

【点评】征地补偿如何分配,要守住两条底线:一是尊重农民多元化的选择权,坚决杜绝替民做主;二是完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防止出现“三无农民”。

按照现行法规,土地使用权归农民,而产权属于村集体,在这种“双主体”制度下,强势“集体”往往会导致失地农民“被代表”或“被同意”。征地改革如何尊重农民的“话语权”?

征地改革应明确农户为交易主体

【观点1】袁崇法:村集体的土地产权是虚置的,几个村干部能代表农民吗?因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才具有实际的“物权”属性。这样看,征地改革应明确农户为交易主体。村集体的职能应体现为征地或流转的“组织服务”功能,它不能替农民处置承包土地。

【观点2】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可以坚持村集体对土地的交易主体地位,但它不能损害农民利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续签的,这实际上制约了村集体的权力。一些地方因村集体卖地而与农民发生冲突,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观点3】党国英:有些人反对让农民成为交易主体,认为那样会弱化村集体,这种教条主义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英国的土地名义上是国王的,买卖都要找国王签合同吗?征地改革应当配套推进,决不能再搞行政强征或强拆。

【点评】自己的奶酪,他人岂能说动就动?土地修法明确农民的交易主体地位,符合民心,顺理成章。

有人担心征收补偿标准提高,地价和房价会“水涨船高”,进而加重“房奴”负担,结果会不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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