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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国五条细则3月30号起陆续出台 政策全文下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4-03 17:34

[摘要] 自3月30号起,由北京率先出台地方国五条细则,而深圳、广州等作为房价高企的城市,亦于31号出台国五条细则。到目前为止,已经按规定出台楼市调控地方版细则的直辖市和其他一二三线城市包括:

自3月30号起,由北京率先出台地方国五条细则,而深圳、广州等作为房价高企的城市,亦于31号出台国五条细则。到目前为止,已经按规定出台楼市调控地方版细则的直辖市和其他一二三线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合肥、重庆、贵阳、深圳、广州、武汉、青岛、天津、石家庄、昆明、南宁、南京、济南、厦门、南昌、成都、宁波、长春、大连、长沙、福州、杭州、西安、郑州、太原、银川、沈阳等。以下是各地国五条细则的政策全文:

各地国五条细则3月30号起陆续出台 各政策全文(上)》》》》

点击进入查看:北京、上海、合肥、重庆、贵阳、深圳、广州、武汉、青岛、天津、石家庄、昆明、南宁、南京、济南、厦门、南昌、成都、宁波、长春等城市国五条细则政策全文

大连出台国五条细则 新房价格指数增幅不超人均收入

3月31日,大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该市房地产调控相关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精神,稳定房屋价格,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同比增幅控制在我市同期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以下。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以国家统计部门权威发布的统计指标为依据。

特此公告。

大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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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五条细则 商品房价格基本保持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长沙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公布内容通知如下:长沙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必须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后的时机增幅以下,保持基本稳定。

长沙市人们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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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五条细则 二手房将征20%个税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福州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榕政办〔2013〕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2013年我市将在五城区严格实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要加大住房用地供应量,2013年度全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约160公顷,比过去五年实际平均供应量增长15%,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确定明确合理的交房时限和违约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报备制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自觉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持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2013年我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幅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的各项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在增加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的同时,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本地区房价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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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五条细则(全文)

经市政府同意,2013年度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3年4月1日


201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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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国五条细则出台:房价增幅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市政办发【2013】5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西安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文件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我市提出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按照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的要求,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确保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认真落实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责任,确保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顺利实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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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国五条"落地细则 明确楼市调控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昨日,我市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努力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努力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切实负起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逐级建立和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保持房价基本稳定。我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继续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结合我市实际,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高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市国土部门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将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纳入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实现平行接件、并联审批,提高效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全面推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住房保障新机制。12月5日前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5848套、基本建成45672套的建设任务。优先在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公租房;优先落实商品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优先与中心城区改造提升和城中村改造相结合,并根据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需求,将符合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除自住外的多余安置房源统筹纳入公租房管理。建设项目要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力争实现供求平衡,合理引导市场走向。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积极推进以城中村、旧城改造为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增强中心城区功能。

【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

市物价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市房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在商品房预售审批时,对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商品住房价格明显高于该项目上一期实际成交价格或本区域同品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且不接受物价、房管部门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提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由房管部门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楼盘)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郑政文〔2012〕280号),

相关部门要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开发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服务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市房管、工商、物价、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的中介市场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并及时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整治和清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加强市场信息引导】

建立市房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参与的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机制,动态监控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住房供求结构变化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住房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建设、商品住房投放、交易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发布住房消费警示,引导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住房建设成果,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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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原房价控制目标出台 与收入挂钩

关于太原市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的各项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特此公告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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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国五条细则:提出控价目标未涉20%个税

宁夏银川市日前公布了“国五条”新政的地方细则。根据银川市政府公布的“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今年银川市房地产的调控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应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幅和CPI增幅的差值)以内。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二手房按交易差价征收20%个人所得税问题,细则并未明确提及。

此外,调控细则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及时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稳定土地市场预期。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并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加大对性价比不合理的价格畸形楼盘进行重点检查、披露。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团购房、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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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国五条细则出台:限购由局部改为全市

沈阳市政府办公厅1日晚上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对房价控制目标、限购区域、限购套数、转让自有住房个税税率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对限购区域作出调整,从原来的二环以内限购改为全市行政区域限购,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家庭,只可以再购买一套住房。

这一通知意味着沈阳市执行国五条细则的全面落地。此前,沈阳市只规定在人口密集、房价过高的二环区域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限购住房套数政策。新政规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再购买1套住房;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继续依法执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新政规定,税务、房产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的,可按现行核定标准计征。据了解,近年来沈阳二手房交易一直按照转让差额20%计征个税,对不能核实房产原值的房屋,则执行核定全额1%计征。

沈阳市还规定了今年的房价控制目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记者了解到,按照沈阳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数据,2013年沈阳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预计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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