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面对项目单位有备而来的提问,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李俊夫会同相关负责人逐一进行了答疑解惑。该企业认为,国土房管部门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善交地事宜,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并以违约金抵消企业因逾期缴交出让金而产生的违约金。
房企与政府产生纠纷 小业主权益不受牵连
房企质疑国土房管部门卖了地却未能完善交地事宜,能否索偿违约金?
昨日,面对项目单位有备而来的提问,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李俊夫会同相关负责人逐一进行了答疑解惑。
某企业反映,通过公开挂牌取得珠江新城一地块使用权,于2006年4月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市土地开发中心签订《交地确认书》,随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现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因涉及缴交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问题,产权登记部门未予办理。
该企业认为,国土房管部门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善交地事宜,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并以违约金抵消企业因缴交出让金而产生的违约金。
黄文波给出了解决思路:由于对是否已按合同约定交地和违约金缴交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和依法处理,为维护小业主的权益,应把违约金缴交问题与企业为小业主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剥离。
同时,为妥善解决违约金问题,可在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中预留足够资金以支付违约金。对于房管局的解决思路,企业也表示了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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