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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低价"卖房 租客以"优先购买权"告房东

钱江晚报  2013-05-14 17:20

[摘要] 宁波的赖先生被他的租客以“房屋优先购买权”告上了法庭。

房东"低价"卖房 租客以"优先购买权"告房东

宁波的赖先生被他的租客以“房屋优先购买权”告上了法庭。什么是优先购买权?估计很多人还是次听说这个词。昨天下午,江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王先生是宁波人,40多岁。多年前,他和妻子租下了赖先生位于江东区的一处房屋,用于开设诊所,生意一直还不错。今年1月初,赖先生打算卖掉这间屋子。他主动打电话给王先生夫妇,问他们是否有意向购买。王妻表示,自家买不起房子,算了。

3月中旬,王先生发现墙体墙体开裂,联系赖先生,要求维修。赖表示,他已经决定卖房子了,再修意义不大。王先生和妻子商量了一番,觉得不如买下这处房屋,便于继续经营,开价80万。赖不同意,这个价格远低于他的预期。

4月上旬,赖再度与王联系,说有人已经开价126万,想要买下房子,如果王想要,他可以给他1万元优惠,即125万。王犹豫再三,还是拒绝了。

几次协商都没有成功,次日,赖就把房子出售了。不久之后,王先生听说赖的房子已经卖掉了,设法去查询了成交价。结果发现,赖在房产中心登记的成交价仅为101万,符合王的心理预期。

既然是以低价成交,为什么不卖给身为长期租客的自己?王觉得赖不讲信用,以房屋优先购买权为由,一纸诉状将赖告上了江东法院。

房东称低价卖房实为阴阳合同 报低价格只为避税

庭上,两人就房屋实际成交价、王先生是否仍具有优先购买权、赖先生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焦点,展开了陈述和辩论。赖声称,他的房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挂牌价是130万,实际成交价的确是126万。他已经再三通知过王卖房一事,已尽到告知义务。房子成交的那天上午,他还给王发了短信,做最后一次确认。“前后加起来跟他说了六次。”

而王解释,当时他确实不能接受126万这么高的价格,但没想到,才过了几个,赖以101万的价格就把房子给卖了,丝毫没有留给他合理的优先购买权期限。

随后,一位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上庭,称自己是赖先生房屋买卖双方的牵线人。她说,房屋的成交价并非合同中的101万,而是126万。这是民间所谓的“阴阳合同”,目的是为了避税。王认为,这份101万的合同是经过房产交易中心审核过的,再加之对前一份合同在署名上的质疑,王某认为101万的合同效力高于126万的合同。他表示,依然想要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希望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但赖某拒绝调解。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

优先购买权

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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