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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国庆实施 解读

珠江晚报  2013-08-14 09:50

[摘要] 2013年国庆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相比原规划条例,新条例将增加“海拔25米以上等高线建设规划,以及住宅底层不宜设置商铺”等内容。

陆域沿河80米、沿海120米的建设控制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这是将于今年国庆开始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所规定的,相比原规划条例,新条例还增加“海拔25米以上等高线建设规划,以及住宅底层不宜设置商铺”等内容。

解读一:

滨水空间要对公众开放

近年来,不断有近山傍海的商业楼盘出现,坊间多有议论。新《条例》针对这些滨海滨河的建设规划,较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做了修改。将沿河沿海退让建设控制规定的适用范围、能够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型,予以了明确。

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

根据新《条例》,重要的滨河生活岸线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80米,滨河所指为前山河、马骝洲水道、十字门水道、黄杨河、鸡啼门水道等;中心城区、唐家湾新城、规划中的平沙新城,其滨海生活岸线陆域沿海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则不得少于120米。在这些建设控制地带里,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

为避免“挡海”,新《条例》还规定,道路与水体岸线交汇的,沿道路的观水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规划为绿地。

解读二:

25米等高线上只建市政设施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这一原则在新旧《条例》中均有体现。不过,新《条例》更明确规定了山体25米等高线控制规定的实施范围、能够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型。

陆地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野狸岛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康体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海拔25米等高线以下的区域,建筑红线应当保持在地形坡度25%以下。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

新《条例》还增加了避免“遮山”条款。新《条例》规定,道路与山体交汇的,沿道路的观山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规划为绿地。

解读三:

住宅底层不宜设商铺

对楼下是商铺楼上是住宅的建设行为,在新《条例》增加的内容中,明确规定,住宅底层不宜设置商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集中独立布置。

不过,当有记者就此提问“不宜”是否意为“禁止”时,市住规建局局长彭治权表示,从表述来说,“不宜”不是“禁止”,但也不提倡。住宅小区商业设施应该集中布置,保证住宅小区一个比较好的环境。有一些较小的地块、街区,底层有商业也属于配套设施。

解读四:

历史名镇划定建设控制界线

新《条例》还增紫线管理规定,所谓紫线是指对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较完整、内涵较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在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除外,相关建设工程的建筑高度和风貌应当与保护对象相协调。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保护范围内被允许。

解读五:

公交优先列入法规

公交优先和慢行系统的内容也被列入新《条例》之中。新《条例》规定,综合交通体系应当以公共交通为主,规划建设慢行系统,科学设置自行车专用道,完善人行过街设施。城市组团间应当建立快速交通联系,预留快速路及轨道交通用地。

在排洪渠的规定上,新《条例》并没有继续原先要求的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等内容,而是修改为,排洪渠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兼顾排洪功能、安全防护功能和生态景观功能。

根据新《条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重点保障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旅游景点等区域的停车场建设。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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