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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修订非管理部门一家的事 公众应多参与

珠江晚报  2011-01-25 13:50

[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1月21日公布施行,但“条例”并未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对此表示,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1月21日公布施行,但“条例”并未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对此表示,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土地管理法》系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它的修改同样应由人大常委会来进行。但遗憾的是,类似涉及国计民生的立法或修法,多数情况下我们均不能及时从权力机关处得到权威的信息。反倒是一些行政部门或参与立法的一些学者以爆料的形式,对这类公共信息进行“曲线披露”。这样的怪现状,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立法的障碍。

若从立法的实然状态看,行政部门披露修法信息并不让人意外。“国家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这一潜规则由来已久。住建部负责人披露土地管理法正在抓紧修改中,显然暗示着这一职能部门正是草案拟订的参与者甚至还可能是主导者。对于利益相关方的普通公民而言,修法的方向、具体的条款,却还一无所知。立法博弈的平台,在法案的起草上早早就倾斜了。

法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立法中的民众参与,是立法民主与立法科学的保证,也是法律能得到普遍遵循的前提。公民参与应贯穿从草案到审议的整个立法过程,而不只是草案出笼之后的征集民意一途。行政职能部门主导草案的传统模式,尽管曾在法制恢复重建初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社会阶层日益细化的今天,已不能满足立法博弈的需要。相反,权力天然具有膨胀的趋势,部门主导容易把部门的权力扩张渗入在草案中的各个环节。立法的具体指导思想,也会偏重于如何方便管理及利于本部门发展,而对于如何方便普通公众、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那就都在其次了。

这些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忽视全局利益,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意规避的“部门主导草案拟定”,实则比比皆是。以《看守所条例》的修订为例。从轰动的“躲猫猫事件”以来,羁押场所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层出不穷,在网友不完全统计的35起相关个案中,在看守所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就高达32起。学界普遍认为,这些事件的发生与看守所管理体制存在直接的关联,因此亟待将看守所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只有去除看守所的“深挖犯罪”功能,看守所才会回复到“临时羁押处所”的本源。但的消息传出,《看守所条例》的修订草案已由公安部起草并呈送给国务院法制办,看守所管理体制上并无改动。可以想见,这种由公安部门起草的修订草案,又怎会主动将自己现有的权力拱手让出呢?

法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的,每一项立法都涉及到诸多阶层和方面的利益。立法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即通过对各种权力和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分配,实现利益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公平与正义。公正的前提是平等博弈。在提出议案、草拟、审议和通过等不同的立法程序中,都应当给不同的利益阶层(包括行政部门在内)提供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竞争平台,以保证立法限度地体现多数民意,并维护国家利益。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也是一样,由于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涉及到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切身利益,光由某个行政职能部门主导修法进程,实难调和利益冲突。修法的主导权还是应该回归立法机构本身。“两会”召开在即,人大代表们也应行动起来,主动回应民生关切,积极行使代表职责,以平衡“部门草案”的“利益自肥”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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