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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1-28 09:07

[摘要] 记者在27日召开的重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将于28日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届时将采取多管齐下的征收方式,积极应对欠缴税款风险。

记者在27日召开的重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将于28日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届时将采取多管齐下的征收方式,积极应对欠缴税款风险。

重庆市地税局局长刘有恒说,房产税的征收包括存量住房和新增住房两部分,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时期定为每年10月1日至31日,届时将通过公告、信函、上门告知多种方式,告知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应纳税额。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重庆主城九区及三个开发区,征收实行属地化,纳税人在哪个区县,就在哪个区县办理征收。对于特别集中的片区,也将采取上门服务等特殊的征收方式。

按照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于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将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其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情况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新闻来源:重庆政府网站)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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