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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峰:略嫌仓促 涉嫌“非法”的房产税开征了

房天下博客  作者:梁峰  2011-01-30 09:36

[摘要] 光是从时间方面来看,这个房产税仿佛就是预先准备好的给“新国八条”的礼物,而且出来的时间很仓促,显得很奇怪,甚至有一些根本性的东西(如法律方面)都没有解决,真让笔者觉得纳闷。为什么说房产税是“非法”的?那就要从房产税的根本说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新国八条”,1月27日晚8点重庆、上海两地房产税的细则相继出台,并公布从次日(1月28日)起正式执行。光是从时间方面来看,这个房产税仿佛就是预先准备好的给“新国八条”的礼物,而且出来的时间很仓促,显得很奇怪,甚至有一些根本性的东西(如法律方面)都没有解决,真让笔者觉得纳闷。为什么说房产税是“非法”的?那就要从房产税的根本说起。

首先,房产税是什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看来,房产税是1986年就出现了,为什么到了最近这几年才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热议呢?这是由于房产税的特点而确定的。

房产税的三个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点评:对于商铺、写字楼、工厂、酒店等是不用征收房产税的,因此这些物业的持有税费成本相对较低,然而这些物业往往才是真正的经营性物业,才是最应该征税的对象。如果这些经营性物业都不用征收房产税,而个人的房屋却要征收房产税,就会显得很不合理。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点评:经营性房屋才是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个人自住的非经营性房屋是不用征收房产税的。而对于重庆、上海两地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很明显与此相矛盾,也就是说重庆、上海两地房产税的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冲突,当两个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就要看两者之间哪一个更有法律效力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的,重庆、上海两地房产税细则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的精神颁布的,前者的颁布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威性明显高于国务院常务会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重庆、上海都没有税收立法权。

所以说,重庆、上海两地房产税的细则是“非法”的!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点评:对于房屋“经营使用方式”不同而房产税的征税办法也不相同,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这个“自用的经营使用方式”是指作为办公室、仓库、商铺、工厂、酒店、网吧、娱乐场所等。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看到这个规定终于让笔者想起来自己有一套40㎡出租屋每个季度上交的120元的“出租税”了,这个所谓的“出租税”其实就是房产税了。重庆的细则规定“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重庆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由此可知重庆ZF对房产税的这个特点也是清楚明白的,而重庆ZF仍然自行其事,说明了重庆ZF比国务院更“牛”!这个也是我国人治大于法治的特有国情呀!

由房产税的三大特点可以说明了重庆、上海两地房产税的细则是“非法”的,但是却符合我国的国情。从2009年2月开始,的房地产市场迎来了一轮轰轰烈烈的大牛市,于是房价越涨越高,而广大老百姓的反对声音也越来越大。为了中国整体经济的长远发展,有效的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是国家的必须尽快落实的工作。但是,从2010年4月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以来,一个接一个的“新政”、“旧政”反复不断地出现,而房价仍然是涨个不停,于是一些亲国家利益的地方ZF领导人在明知“非法”的前提仍然出台房产税细则就不显得奇怪了。可以说,房产税是高层的博弈产物而已。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房产税能否顺利执行,能否执行到位,能否推广到才是未来博弈的关键之处。

笔者相信,困难是存在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历史的车轮是谁也无法挡住的。房产税哪怕在短时间内会有所反复,但长远来说仍然是我国房地产税费改革的一项成功之作。

附件一:重庆、上海两地房产税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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