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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合法收费应统统取消

珠江晚报  2011-02-14 10:33

[摘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通知,决定自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表示,这次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税务登记、车辆检测、卫生防疫、外贸出口、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50亿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通知,决定自2月1日起,在统一取消31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表示,这次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税务登记、车辆检测、卫生防疫、外贸出口、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50亿元。

近年来,尽管国家层面不断对行政性收费,进行批量“砍杀”,但是,由于国家推行力度较小,精减缓慢,尤其地方职能部门的趋利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俨然成为压在企业与公众头上的一座大山。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提供的数据显示,仅仅200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就高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这意味着,此次国家50亿元的减费力度,只占到行政性收费总额的1.2%,清理的任务可谓任重而道远。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在缴纳各种税款后,政府理应提供各种免费的公共服务。换句话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尽管要付出成本,但可以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即源于公民的税收。诸如像此次取消的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税务登记、车辆检测和卫生防疫等收费项目,企业原本就不需要支付类似名目繁多的费用。否则,就是对公民和企业再次“征税”。

就目前而言,大量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收并快乐着,更是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格格不入。因为,早在1993年,财政部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所提到的法律,《立法法》解释为,是专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广义的“法”。也就是说,除非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无权擅自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而财政部、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显示,在58类314种收费中,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区区60种;无独有偶,2006年11月16日的《人民日报》也批露了这样一组数据:有7000多个“红头文件”被作为行政收费的依据,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过30多件。

显然,无论是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地方版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绝大部分不合法。既然不合法,就不能只取消31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我觉得,所有领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要不具备法律依据,与现行法律相悖,都应无条件扫地出门。这种“片甲不留”,并不囿于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而只能基于依法治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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