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日下午,珠海港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石化”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在金湾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该公司于2004年获得了一块13万余平方米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这块地近日却因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而遭市国土资源局收回。
3日下午,珠海港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石化”公司)与市国土资源局在金湾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该公司于2004年获得了一块13万余平方米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这块地近日却因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而遭市国土资源局收回。
法庭上,丰石化公司诉称,市国土资源局仅以3100平方米的综合楼未获实质性建设为由认为13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闲置,属以偏概全。该宗用地建设开发的是液化石油气仓储项目,侧重的是土地的地质和地表的处理工程,综合楼只是整个项目建设中极小的一部分。而且应政府要求,该公司经过了几番换地,直到2008年1月29日才再次取得用地批准书。丰石化公司还对新换之地进行了重新勘探、规划、设计,这些均是前期的土地开发工作,是建设仓储设施必须的前提条件,因此,丰石化公司认为该宗用地一直在开工建设中,不存在闲置。
丰石化公司提供的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资料显示,上述土地被收回后,其中12万余平方米的面积于2011年4月21日以将近6000万元的价格出让。丰石化公司认为,这块地是本公司以1元/平方米的价格获得,经多年开山填海而成,总投资逾7000万元人民币,现在能转让出6000万元的高价,足以证明公司一直在对该地进行建设而未闲置。而国土资源局则认为,丰石化公司对土地的改造属履行《出让合同》中的约定义务,不能视为开发建设行为。
市国土局: 收地有充足依据
对此,市国土局反驳表示,原告所称的已投入资金7千万元无证据。另外,原告曾在2007年8月20日与被告便签订了《补充合同书》,约定开始动工建设。然而,至2010年8月20日,该公司并未对进行实质性建设。被告方指出,直至去年8月,该土地已闲置两年。依据《闲置土地处置方法》中“满两年未动公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市国局可依法收回土地。另外,被告认为,原告项目开发延迟是由自身原因导致的,不涉及政府责任。
记者看到,鉴于案件争议焦点较多,且需呈堂的证据较多,尽管案件持续审理了三个多,但案件仍只处于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表示,仍需择日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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