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改变择偶观,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年轻人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
从8月13日起,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
年轻人或改变择偶观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
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改变择偶观,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年轻人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
维护出资购房者利益
从2001年至今,法院已3次出台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法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已是焦点问题之一。这次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同时,法院方面表示,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中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而针对此次司法解释中网民争议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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