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口水仗,“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婚姻法让女人寒心”。
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口水仗,“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婚姻法让女人寒心”。
新出台的新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记者根据婚前还贷买房这一焦点,选取两个真实案例邀请专家进行专业分析。
案例一:婚前共同出资
林小姐和周先生准备在明年结婚。去年年中,两个人在双方家庭资助下付了45万元首付,贷款购得一套145万元的三居室。双方协商房产证上只写周先生的名字,而林小姐及其家庭出资的28万元已私下以借条方式体现。购房后,两个人共同负担贷款,目前房产已增值至200万元。
专家说法: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表示,虽然双方协商后房产证上只有周先生的名字,但林小姐及其家庭以借条的方式借给周先生28万元,主观上是出自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意愿,所以根据民法认定,双方正式结婚前可以理解为双方按份共有财产,一旦双方领取结婚证(即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变为共同共有财产。民法当中,按份共有在财产分割时是按照当初双方出资份额来进行分割的,而共同共有则是对半分割。
张民安表示,该案例表面上看来是周先生借了林小姐及其家庭的28万元之后个人支付的首付款,但是其借贷关系是虚假关系,实际上还是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便两人结婚之后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没有从一人更改为二人,房屋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案例二:婚后出资
陈先生和陈太太已结婚六年,刚结婚那会,陈先生买了小两房做婚房,房子总价60万元,首付20万元。结婚以后,陈太太跟陈先生一起还借了亲戚朋友的钱及贷款,通过六年努力终于还清。她想请教专家,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说法:张民安表示,这个案例完全适用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万一今后夫妻双方出现财产分割方面的纠纷,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即陈先生所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协议补偿。
虽然陈太太没有保留相关还款的字据,但可以根据双方还款账户两人打款的记录来判断,同时也可以以房产证加名、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之类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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