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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令夕改 婚前房产加名税到底要不要征收?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8-30 14:4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财政部官员称,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而将要出台的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据称,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开征加名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样的反复不一不禁让关注近日婚姻法话题的人们陷入集体困惑:这个税到底该不该征呢?

从法律法规上看,征收契税是有法可依的。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在第二条中又明确规定:“房屋赠与”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多年办理婚姻诉讼的北京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唐晓林律师告诉记者,按法理来讲,只要发生契约关系,不管是交易行为,还是赠与行为,都应该缴纳契税。如果是婚后赠与,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契税是应该交的。由此可见,不管南京也好,武汉也罢,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显然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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