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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版"国五条"今起实施 二手房个税定为20%

海峡晨报  作者:钱玲玲  2013-04-03 09:48

[摘要] 昨晚,备受关注的厦门版“国五条”正式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昨晚,备受关注的厦门版“国五条”正式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记者注意到,厦门市对于贯彻“国五条”的实施意见共有8条,市民普遍关注的二手房交易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限购政策等均有了明确的落地政策。从政策上看,厦门版“国五条”可谓十分严厉。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有效供应,防止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确保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补缴个税社保不能买房

《实施意见》明确了厦门将继续实行住房限购政策,限购范围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实施时间为本文件发布次日(即4月3日)起。

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解读:与此前的限购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限购政策显然更加严格,首次增加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这一条款,并将此前规定的“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升级为“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堵住了可能出现的人为制造虚假购房资格的漏洞。

资料造假5年内不得买房

《实施意见》将购房资格的审查时间提前至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前。

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之后审查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必须解除买卖合同。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审核时,严格复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

国土房产、税务、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购房人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购房人婚姻状况等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完善住房限购措施的操作流程。

另外,厦门将成立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小组,对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集中整治,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这是厦门首次出台政策,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购房人“下猛药”,列入“黑名单”且5年内不得在厦门购房;以及对教唆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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