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去年起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的公共租赁房终于有了指导意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从去年起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的公共租赁房终于有了指导意见。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悉,2011年全省预计建设公租房4—5万套。而根据《意见》,这些公租房面积将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并逐渐覆盖外来务工人员,租金也将严格限制在市价的80%以内。
扩大范围逐步覆盖外来工穗深已有条件
《意见》明确,公租房将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新建单套面积将严格限定在60平方米以下。租金方面,将采取根据租房者收入水平确定租金的方式,并且保证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商品房平均租金的80%。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条件地区可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省住建厅副厅长陈英松表示,“公共租赁住房的一个重大意义在于扩大了住房保障体系的保障范围,开始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非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覆盖”。但针对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覆盖范围,他坦言,虽然这是一个方向,但这一政策的落地还得考虑到各市的财力,因此目前还是由各市自行决定,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进来。“现在来看,广州和深圳应该有这个条件,他们也在制定相关的准入标准。”
而据了解,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经资格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如果不再符合条件,应及时报告并退出。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经政府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须按市价付租金。延长期届满仍不退出的,出租人不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搬迁,还可以按市价的2倍计收超期居住的租金。
筹措房源土地出让收入提取一定比例建公租房
在筹措房源方面,公租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在商品房开发以及“三旧”改造中的商品房项目中,也要求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公租房。
陈英松表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就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就要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土地供应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健全公租房土地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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