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法新解释引发如此大的关注令社会各界十分意外,有的观点甚至认为,这一解释“已经动摇了婚姻的经济基础。”
婚法新解释引发如此大的关注令社会各界十分意外,有的观点甚至认为,这一解释“已经动摇了婚姻的经济基础。”
针对读者咨询较多的有关《婚姻法》新解释的疑问,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明表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三)》)涉及到夫妻房产产权归属的规定主要是第五、六、七、十、十二条,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答:底商是你个人婚前全款购买,属于你个人财产;租金和部分分别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也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爱人不能主张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的。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二:我和丈夫结婚前,他已经有了两套住房,结婚后,他答应将其中一处住房赠与我,并且写了字据,但是没有过户,现在我们要离婚,他把房子要回去了,请问我能否依字据要回来?
答:你丈夫将房产赠与你,但是没有过户,如果字据没有经过公证,你丈夫可撤销对你的赠与,你无法要回上述房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问题三:结婚后,我父母全款为我们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现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
答:这个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你个人所有。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要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四:结婚后,我父母和我爱人父母各出资一半,买了一处房子,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如果离婚,这个房子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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