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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动了谁的房子 详解婚姻与房子那点事

燕赵都市报  2011-08-22 15:07

[摘要] 婚法新解释引发如此大的关注令社会各界十分意外,有的观点甚至认为,这一解释“已经动摇了婚姻的经济基础。”

答:如果买房时你们夫妻双方父母没有约定归谁所有,这个房子可以认定为你们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具体到你的情况,就是你和你爱人各占50%的份额,平均分割。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五:结婚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结婚后,我们共同还房贷,房产证后来登记在我的名下,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

答:离婚时你们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这个房子归谁。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这个房子归你,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你的个人债务。你们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及这个房子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你对你爱人进行补偿。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问题六:结婚后,我丈夫的父亲单位房改,我们夫妻出资购买了参加房改的房屋,但是由于房改限制,产权登记在我丈夫父亲的名下,离婚时我能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了分割?

答:不能,该房产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买房时的出资款,只能作为借款向你丈夫的父亲要回。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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