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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珠海特区报  2013-08-12 09:54

[摘要]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的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2013年5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的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十一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十二号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章 总则

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九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测绘等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本规定

节 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应当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的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体现岭南建筑风格,彰显城市特色与品位。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应当坚持组团式紧凑型城市布局,使各功能分区相互协调,通过合理布局实现就业和居住平衡,构建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山水相拥、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海岸线。

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的高度、密度和面宽应当协调有序,居住建筑以点式建筑为主,预留视线通廊,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山、水、城有机统一的海滨城市风貌。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营造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开发建设应当成组成片进行,按照先地下后地上、适度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旧城区更新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有序改造,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

第二节 绿线管理

第十六条 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区域生态绿地、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小型山体等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实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

第十八条 除滩涂、自然岸带、基本农田、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城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退让范围内,应当用作绿化,并可作为市政管线和附属设施的敷设空间。

道路两侧沿线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应当与道路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

第二十条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陆地以及横琴岛、淇澳岛、高栏岛、野狸岛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康体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园,其他海岛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保护山体。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的区域,建筑红线应当保持在地形坡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下。建设项目应当依山就势建设,保持山体原貌,严禁开挖山体。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隧道为主。

位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新区内的山体,有条件的,应当修建沿山路,以利于保护山体、便于观光游览。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与山体交汇的,沿道路的观山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规划为绿地。

第三节 蓝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蓝线是指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海、渠、水库等水体和湿地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护江、河、湖、海的自然岸线和渠、水库、湿地的地域界线,严格控制改变岸线。

规划确定的岸线以外的水域不得擅自围垦,规划确定的景观性滨水岸线外的水域禁止养殖。

第二十四条 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放。

重要的滨河生活岸线,其陆域沿河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八十米;重要的滨海生活岸线,其陆域沿海纵深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少于一百二十米。建设控制地带内,只能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等。其他滨水岸线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执行。

本条所称重要的滨河生活岸线,是指前山河、马骝洲水道、十字门水道、黄杨河、胜利河、天生河、鸡啼门水道、南水沥、磨刀门水道、坭湾门水道滨河岸线;重要的滨海生活岸线,是指中心城区、唐家湾新城、规划的平沙新城滨海岸线。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与水体岸线交汇的,沿道路的观水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规划为绿地。

第二十六条 本市所属的海域及海岛,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非法开发。

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保育自然环境,严格保护岸线和海岛的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建筑规模、高度和体量。

第四节 黄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黄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地域界线。

第二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照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一般安排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

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建设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一)在配套设施不足的旧城区进行建设的;

(二)在现有配套设施不足以负荷因建设单位开发而增容的区域进行建设的;

(三)在配套设施尚未完全建成的新开发区域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条 综合交通体系应当以公共交通为主,规划建设慢行系统,科学设置自行车专用道,完善人行过街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组团间应当建立快速交通联系,预留快速路及轨道交通用地。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重点保障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旅游景点等区域的停车场建设。

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三十三条 排洪渠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兼顾排洪功能、安全防护功能和生态景观功能。

第五节 紫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紫线是指对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存较完整、内涵较丰富、特色明显的传统镇街、村落和场所以及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经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第三十五条 在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除外。相关建设工程的建筑高度和风貌应当与保护对象相协调。

第三十六条 在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节 建筑风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筑主色调应当以浅色系和中性色系为主。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屋顶的装修装饰应当安全、美观、节能、环保,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多层民用建筑的屋顶形式宜采用坡屋顶。非坡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形式或者进行屋顶美化处理。

建筑单体外立面及屋顶附加装饰物、构筑物,包括招牌、灯箱、建筑节能装备、防盗网、空调栏板等的外形、尺度、色彩、位置应当与主体建筑的规划设计相协调。防盗网应当安装在门、窗、阳台、外廊的内侧,不得凸出。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居住建筑,其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上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以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执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第四十条 住宅底层不宜设置商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集中独立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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